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纪委监委聚焦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紧盯靠企吃企、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用权。图为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在某区属国有企业了解情况。 杨静昆 摄
廉洁是对党员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如何结合国企领域实际,将廉洁基本要求细化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规范?怎样推动将《规定》各项廉洁要求融入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全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严肃查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行为?
我们特邀重庆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廖志高,吉林省通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高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庄明进行交流。
立足国企实际,细化从业规范
廖志高:清正廉洁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规定》聚焦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新特征、权力运行新风险,通过行为禁令将廉洁要求细化为履职规范。
对利用职权翻新手段谋取私利明确“禁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深度参与市场经济运行,权力寻租空间较大。《规定》第七条聚焦以权谋私突出问题,用10条禁令划定红线。持续整治收礼、受贿行为,明令禁止接受或索取关联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等财物。持续惩治侵占国资乱象,对非法占用、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作出刚性约束。新增严厉打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相关内容,将委托投资理财型利益输送、通过民间借贷谋利、利用内幕信息谋利等纳入禁令,破解对披着市场交易、金融活动外衣谋取私利行为的监管难题。健全全周期权力监管,将廉洁约束延伸至领导人员离职退休后,纠治“在位铺垫、离职兑现”期权腐败,实现全周期管控。
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划出“禁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涉足营利活动极易造成国企管理者与私人经营者身份混同、国家公共利益与私人商业利益冲突问题。《规定》第八条划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禁区,筑牢公权履职与私人营利严格分离的廉洁屏障。防止利益冲突,以刚性约束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经营铺路搭桥,防范国有企业重大损失风险。防止隐藏幕后侵蚀国企利益,拓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范围,把股权代持、隐名投资等行为纳入禁区,破解以隐名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管难题。防止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斩断公权力向私人营利活动延伸的通道,防止依托职权谋取竞争优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对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列明“禁律”。当前国企领域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呈现出家族化特征,《规定》第九条聚焦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问题扎紧制度笼子。紧盯特定关系人出面经营,封堵隐身谋利通道,重点整治本人不出面,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违规从事经营投资、项目承揽等活动。紧盯“隐蔽式”幕后干预,压缩间接输送利益空间,重点整治通过打招呼、背后授意等方式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紧盯“延续式”权力套现,补齐离职后监管空白,重点整治离职退休后借助原职权或职务影响力,由特定关系人接续收割红利的跨周期谋私行为。
庄明:巩固拓展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成果,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固廉洁防线,是此次修订《规定》的重要着力点。
充实完善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负面清单。比如,第七条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具体规定中,新增了“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和“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等内容;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新增“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和“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条款,进一步扩充完善禁止性要求;第九条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中,新增“为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的禁令以及“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要求,实现了监管全覆盖。
进一步健全公私分明的从业边界。《规定》持续加固“公权”与“私利”之间的防火墙,在第八条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中,将“以他人名义”“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较为隐蔽的营利活动形式纳入禁止范围;将离职或退休后3年内的禁止从业范围,从“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扩展至“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在禁止违规兼职方面,扩大禁止兼职单位的范围,增加“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取消“兼任领导职务”的限制,覆盖所有兼职,同时新增“备案”要求,明确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在有关单位兼职,虽经批准或备案,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通过这些负面清单,进一步严明从业行为边界。
将廉洁要求融入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全过程
高明:此次修订《规定》,是筑牢国企廉洁防线的制度升级。要贯彻落实好《规定》,切实将各项廉洁要求嵌入国有企业经营治理全过程。
学习是执行的前提。贯彻落实《规定》不能止步于“读文件、听报告”,必须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贯通起来,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衔接起来,纳入国企各级领导人员教育培训核心内容,引导其时刻绷紧廉洁自律弦,做到依规用权、廉洁用权。
领导干部是执行的表率。国企主要领导要自觉养成依照《规定》办事的习惯,时刻以《规定》为标尺衡量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作为“关键少数”,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执行,做到落实不马虎、执行不含糊,坚决不越“雷池”、不闯“红灯”。要主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心中有戒、行有所止。
监管是执行的关键。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巡视巡察中,将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重点,并督促问题整改。国资委等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出资人职责,落实《规定》穿透式监督要求,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依规依法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专责监督,重点查看各主体是否落实《规定》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廉洁用权。
庄明:制度的权威在于实施,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地。将《规定》各项要求真正嵌入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转化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日常规范,是贯彻《规定》的关键所在。
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把《规定》相关要求纳入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重要内容,在项目投资、资产处置、产权交易、合作方遴选等重大决策前,必开展廉洁风险专项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廉洁风险且未化解的事项,暂缓提交会议决策。董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照党组织要求,将廉洁要求嵌入治理结构与业务流程,比如,针对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建立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从业信息常态化报备、核查和动态更新机制,对违规行为制定限期整改的具体办法,切实把《规定》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追溯的操作规范。
国资监管机构要积极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严把“入口关”,将廉洁要求嵌入选人用人环节,在考察提名、选拔任用环节同步开展廉洁从业情况专项审核,对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等问题的,坚决挡在门外,防止“带病上岗”。强化过程监督,聚焦权力运行高风险点开展常态化监管,重点关注国企领导人员是否存在隐名入股、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行为,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督促纠正。扎紧制度笼子,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对照《规定》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重点健全利益冲突防范、领导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信息申报、离职退休人员从业限制等配套机制,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专责,保障《规定》落地。将各项禁止性规定转化为日常监督的具体抓手,对照以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等行为类型,细化监督要点,把制度条文转化为可检查、可监督的具体事项。做好线索排查,严肃查处靠企吃企、利益输送、期权腐败等违纪违法问题,强化震慑。深化以案促改促治,针对典型案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督促企业补齐监管漏洞、完善制度机制、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国企领导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严肃查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行为
廖志高: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国企领域腐败问题迭代演变的新特点,保持定力,升级打法,以精准有力的惩治震慑推动《规定》落地生根,护航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聚焦“关键少数”,增强震慑效应。扭住国企“一把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强化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行权用权的监督,优先处置该类人员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深挖彻查利益输送问题;扎实开展国企领导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逃逸式辞职、违规兼职取酬、关联交易专项治理,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等问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探索建立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利益事项主动报备制度,推动国企领导人员严守行为边界和从业底线。
严查突出问题,提升办案质效。密切关注隐名入股、约定代持、委托理财、虚拟货币交易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结合办案实践加强规律特点、经验方法总结。坚持资产状况、社交圈子、行权用权、个人经历、资金往来等必核,探索建立重要关联人、重点可疑业务登记备查制度,提升深度核查质量。
强化数字赋能,助力案件突破。推动国资监管部门加强资产、财务、投资、人事、项目等方面数据归集,优化完善国资智管系统,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发挥好数字化、信息化对审查调查的支撑保障作用,以关联交易频次异常、领导人员亲属关联交易等为切入点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实现风险数据实时抓取和智能分析,通过数据赋能构建人物“关系网”、发掘涉案“资金池”、形成完整“证据链”。
深化标本兼治,形成查治闭环。结合查办案件发现的制度建设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和监督管理空白点,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用好典型案件,坚持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督促国企加强清廉文化培育及合规能力建设,营造公私分明、廉洁从业良好生态。
高明: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企领域腐败侵蚀国有资产、破坏市场公平、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监督穿透力,精准识别、有效查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持续净化国企政治生态。
紧盯权力运行,从严整治设租寻租、利益输送。坚持以查办案件开路,对设租寻租、权钱交易、监守自盗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形成震慑。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国企领导人员违规插手干预经营活动、利用职务影响力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等行为,依托大数据深挖关联企业股权变更、招投标、法律诉讼等信息,确定核查重点方向,并通过筛查异常交易、资金回流、利益关联等线索,精准识别隐性利益输送。
紧盯违规经营,深入治理靠企吃企顽疾。靠企吃企是国企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且近年来呈现出隐蔽化、链条化、市场化等特点。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专项攻坚,重点排查“影子公司”、股权代持、挂靠经营、关联交易等典型问题,严肃查处把国有企业当“私人领地”、把公共资源当“个人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查治并举,督促厘清权力边界、健全关联交易审核、完善从业禁止清单,从制度层面斩断靠企吃企利益链条。
紧盯家风建设,从严防治家族式腐败。从查处案件看,国企领域腐败多呈现“前门当官、后门经商”的家族化特征,以亲属等特定关系人为代理人,通过资源倾斜、项目输送、利益分成等方式抱团腐败,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同组织部门,督促国企领导人员如实填报亲属从业投资等情况,对隐瞒不报、虚假报备的,按规定严肃处理。要结合信访举报、日常了解、群众反映等,对报备信息进行核实,推动监督关口前移。要督促国企领导人员管家人、正家风,坚决铲除家族式腐败滋生土壤,筑牢拒腐防变家庭防线。
体悟
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履职、廉洁用权,必须坚持闭环思维、靶向发力,提高监督穿透力。强化日常监督,紧扣《规定》要求,聚焦招标采购、项目管理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领域,强化“室组企”协同监督,及时纠治履职偏差、堵塞用权漏洞。坚持严的基调,严肃查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利益输送、内外勾连侵吞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精准惩治“影子股东”“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形成有力震慑。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推动案发企业举一反三、靶向整改的同时纵向延伸,倒查反思案件暴露出的监管缺位、履职不力问题,推动组织、国资、财政、审计等责任主体完善监管机制,共同扎紧制度笼子,将全面从严治党与稳增长、促发展、防风险等监管目标统筹起来,筑牢国企发展安全屏障。
(董鹏飞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管”字为要,让制度落地见效,是推动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力举措。首先,围绕“管住谁”构建制度体系。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健全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子公司生产经营会等议事规则,以及“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明确行权规范。其次,聚焦“管什么”搭建制度功能模块。瞄准主责主业和企业内部架构,紧盯人、财、物监督重点,完善生产经营事务审签办法等制度,构建流程可控、权责对等和逐级把关的管理体系。最后,锁定“管得住”抓实监督评估。企业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实行“纪审联动”,注重计划同步、重点同向、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制度评估,及时迭代升级,打好制度补丁,充分释放制度优势,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伍修登 重庆农高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充分发挥监督专责,督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住履职廉洁底线。一是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筑牢思想根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认清公私分明是刚性要求,从思想上杜绝以权谋私,公权私用。二是要突出重点,针对关键环节、重点对象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聚焦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承包、资产租赁、股权转让等关键环节,紧盯“一把手”、班子成员、关键岗位负责人,规范权力运行。三是贯通协同,打好监督组合拳。围绕国有企业业务范围广、权力比较集中等特点,加强与巡视巡察、国资、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成果共用,形成监督合力,以严监督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廉洁从业要求落到实处。
(姜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