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城市纪委监委对泾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安徽泾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志云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志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招待费用;违反工作纪律,以虚列工程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公务接待费用;违反生活纪律;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吴志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宣城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志云开除党籍处分;由宣城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宣城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