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国市监察委员会对安徽材料工程学校原食品安全干事周建海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
经查,周建海身为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违反廉洁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多次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宁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由宁国市监委给予周建海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宁国市监察委员会)